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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裁量基準(修正規定)
一、訂定目的
勞動部為審查雇主申請聘僱或接續聘僱外國人, 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 於法定期間內通知地方主管機關實施檢查時, 所檢附之「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 特訂定本裁量基準。
二、適用對象與依據
雇主應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9條及第19條之1, 規劃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其事項及基準如下。
壹、海洋漁撈(陸上居住)、機構看護、製造、營造、屠宰及外展農務工作
(一)飲食管理
- 應充分供給安全飲用水,必要時設置煮水設備並以外國人易懂文字標示。
- 不得設置共用杯具。
- 非飲用水源須明確標示(如工業用水、消防用水)。
(二)餐廳與廚房管理
- 餐廳與廚房應隔離、清潔,並具照明、通風及防蟲害設施。
- 餐具應保持清潔,經健康檢查不合格者使用之餐具須單獨處理。
- 餐廳、廚房與化糞設施距離應達30公尺以上。
(三)伙食規定
- 雇主提供或代辦伙食者,應尊重宗教禁忌,確保衛生、足夠與等價。
- 聘僱外國人人數:
- 未滿30人:依多數外國人意見決定。
- 30人以上:應成立伙食委員會,外國人成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四)住宿管理
- 每人居住面積應達3.6平方公尺以上,並提供個人床舖及衣物櫃。
- 宿舍通道須暢通,並標示逃生方向。
- 不得設於爆炸物、高溫、粉塵、有害氣體或高噪音場所。
- 依性別設置足量廁所與盥洗設備,並維持整潔與隱私。
(五)隔離與安全
- 有法定傳染病待遣返者,應安排隔離措施。
- 雇主應保護外國人人身安全,並遵守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相關法令。
貳、海洋漁撈工作(船上居住)
(一)飲食與伙食
- 充分供給飲用水,不得共用杯具。
- 依人數配置適當船用烹飪設備。
(二)住宿與安全
- 居住空間應通風、採光良好,並保持整潔。
- 每名外國人應有個人床舖。
- 配置符合船舶法之救生及消防設備。
(三)緊急應變
- 說明求救電話、逃生路線與救生設備位置。
- 遇災害應配合政府避難或雇主臨時安置。
參、家庭幫傭、家庭看護及乳牛飼育工作
(一)飲食與住宿
- 提供安全飲用水,不得共用杯具。
- 保障住宿安全、整潔與衛生。
(二)管理與申訴
- 雇主應宣導在臺應遵守之法令與生活規範。
- 公告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
- 公告110報案專線及113婦幼保護專線。
肆、重要提醒
- 任一項目不合格,經通知限期改善未改善者,得不予核發或廢止聘僱許可。
- 住宿地點須符合建築及消防法規。
- 發生暴力衝突事件,雇主應即時通報勞工及警政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