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下載:發布版-社福類申請書表填表說明注意事項.pdf
家庭幫傭雇主申請聘僱移工作業流程
- 前置作業
- 於聘期屆滿日前 15 日之前解約,並向地方政府辦理終止聘期驗證
- 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
- 申請開具求才證明書(效期 90 日)
- 本國勞工招募
- 於全國性就業資訊網登載求才廣告至少 7 日
- 或登報 2 日期滿後,再於全國性就業資訊網登載至少 3 日
- 若本國勞工招募不足,始得申請移工
- 申請招募與聘僱許可
- 向勞動部申請並取得招募許可(效期 6 個月,期滿自動延長 3 個月)
- 向勞動部申請並取得聘僱許可
- 符合條件者可申請重新招募或遞補招募許可
- 雇主申請資格(符合其一)
- 有 3 名以上年齡 6 歲以下子女
- 有 4 名以上年齡 12 歲以下子女,且其中 2 名為 6 歲以下
- 受照顧者累計點數滿 16 點
- 外籍高階主管來臺投資或工作
- 引進或接續聘僱移工
- 自國外引進或接續聘僱移工
- 入境或接續日起 15 日內辦理聘僱許可
- 依法申辦居留證、職保及健保
- 健康檢查與通報
- 自聘僱許可起始日 6、18、30 個月前後 30 日內辦理健康檢查
- 移工入境 3 日內完成通報,並於 3 個工作日內接受健康檢查
- 聘期屆滿或提前終止
- 聘期屆滿出國或完成驗證出國者,免辦離境備查
- 其餘情形應向勞動部辦理離境備查
※ 實際申請流程與應備文件,請依勞動部最新公告規定辦理,並以附檔資料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