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幫傭雇主申請聘僱移工作業流程
一、國內求才階段
- 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
- 申請開具求才證明書(效期 90 日)
- 於全國性就業資訊網登載求才廣告至少 7 日
- 本國勞工招募不足,始得申請外國人
二、雇主申請資格
- 3 名以上未滿 6 歲子女
- 4 名以上未滿 12 歲子女,且其中 2 名未滿 6 歲
- 受照顧者累計點數達 16 點
- 外籍高階主管受聘僱來臺投資或工作
三、申請招募與聘僱
- 向勞動部申請並取得招募許可(效期 6 個月,自動延長 3 個月)
- 自國外引進或國內接續聘僱移工
- 入境或接續日起 15 日內辦理聘僱許可
- 依法申辦居留證、職災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
四、入境通報與健康檢查
- 移工入境後 3 日內完成通報
- 3 個工作日內至指定醫院辦理健康檢查
- 聘僱期間第 6、18、30 個月前後 30 日內再辦理健康檢查
五、重新或遞補招募
- 剩餘聘期逾 6 個月,且移工出國、死亡或行蹤不明滿 3 個月者
- 於事實發生日起 6 個月內申請遞補或重新招募
六、聘期屆滿或提前解約
- 聘期屆滿出國或完成驗證出國者,免辦離境備查
- 提前於聘期屆滿前 15 日解約離境者,應辦理終止聘期驗證
※ 本流程為概要說明,實際申請條件、文件及期限,請以附件流程圖及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