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及資源回收處理業雇主申請聘僱移工作業流程(簡易)
- 本國勞工招募
- 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
- 於全國性就業資訊網登載求才(至少 7 日,或登報 2 日後再登載 3 日)
- 取得求才證明書(效期 90 日)
- 申請招募許可
- 本國勞工招募不足,向勞動部申請招募許可
- 招募許可函效期 1 年,具入國引進效力
- 工作資格認定
- 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廢棄物及資源回收處理工作認定
- 認定函效期 6 年
- 入國引進或國內接續聘僱
- 向勞動部申請入國引進許可(效期 6 個月,期滿自動延長 3 個月)
- 自國外引進或承接國內移工
- 入境後作業
- 移工入境 3 日內完成通報
- 3 個工作日內完成健康檢查
- 入境或接續日起 15 日內申請聘僱許可
- 依法辦理居留證及健保
- 聘僱期間管理
- 聘僱許可生效後第 6、18、30 個月前後 30 日內辦理定期健康檢查
- 期滿或異動處理
- 聘期屆滿前 15 日內解約離境者,須向地方政府辦理終止聘期驗證
- 聘期屆滿出國或完成驗證出國者,免辦離境備查
- 符合條件者可申請重新招募或遞補招募許可
說明:實際申請資格、文件及效期,請以附件及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