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及回收

製造業雇主申請聘僱移工作業流程說明

檔案下載:NAF-010-1各類別工作初次招募後入國引進申請書.docx


製造業雇主申請聘僱移工作業流程(簡易說明)

  1. 本國勞工招募
    • 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
    • 於全國性就業資訊網登載求才(至少 7 日,或登報 2 日後再登網 3 日)
    • 取得求才證明書(效期 90 日)
  2. 申請招募許可
    • 本國勞工招募不足,向勞動部申請招募許可
    • 招募許可函具入國引進效力(依案件類型效期不同)
  3. 產業資格認定
    • 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產業級別或相關認定
    • 認定函效期最長 6 年
  4. 入國引進或國內接續聘僱
    • 向勞動部申請入國引進許可
    • 自國外引進或承接國內移工
  5. 入境後必要作業
    • 入境 3 日內完成通報
    • 3 個工作日內完成健康檢查
    • 入境或接續日起 15 日內申請聘僱許可
    • 依法辦理居留證與健保
  6. 聘僱期間管理
    • 聘僱許可生效後第 6、18、30 個月前後 30 日內辦理定期健康檢查
  7. 期滿或異動處理
    • 聘期屆滿前 15 日內解約離境者,須辦理終止聘期驗證
    • 聘期屆滿出國或完成驗證出國者,免辦離境備查
    • 必要時向勞動部申請重新招募或遞補招募許可

說明:實際申請條件、文件與效期,請以附件及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