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下載:NAF-010-1各類別工作初次招募後入國引進申請書.docx
製造業雇主申請聘僱移工作業流程(簡易說明)
- 本國勞工招募
- 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
- 於全國性就業資訊網登載求才(至少 7 日,或登報 2 日後再登網 3 日)
- 取得求才證明書(效期 90 日)
- 申請招募許可
- 本國勞工招募不足,向勞動部申請招募許可
- 招募許可函具入國引進效力(依案件類型效期不同)
- 產業資格認定
- 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產業級別或相關認定
- 認定函效期最長 6 年
- 入國引進或國內接續聘僱
- 向勞動部申請入國引進許可
- 自國外引進或承接國內移工
- 入境後必要作業
- 入境 3 日內完成通報
- 3 個工作日內完成健康檢查
- 入境或接續日起 15 日內申請聘僱許可
- 依法辦理居留證與健保
- 聘僱期間管理
- 聘僱許可生效後第 6、18、30 個月前後 30 日內辦理定期健康檢查
- 期滿或異動處理
- 聘期屆滿前 15 日內解約離境者,須辦理終止聘期驗證
- 聘期屆滿出國或完成驗證出國者,免辦離境備查
- 必要時向勞動部申請重新招募或遞補招募許可
說明:實際申請條件、文件與效期,請以附件及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