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造業雇主申請聘僱移工作業流程說明
以下為製造業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之基本作業流程摘要, 實際申請細節請參閱附件流程圖與相關申請文件。
一、國內求才階段
- 依規定於全國性就業資訊網登載求才廣告至少 7 日
- 或登報 2 日後,再於全國性就業資訊網登載至少 3 日
- 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
- 本國勞工招募不足後,申請開具求才證明書
- 求才證明書效期為 90 日
二、申請招募及引進許可
- 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產業級別認定(效期 6 年)
- 向勞動部申請並取得招募許可
- 招募許可函效期:
- 一般案件:1 年
- 新增投資、離岸風電及臺商投資案:2 年
- 向勞動部申請並取得入國引進許可(效期 6 個月,屆滿翌日起自動延長 3 個月)
三、移工入境或接續聘僱
- 自國外引進或國內接續聘僱移工
- 移工入境日起 3 日內完成通報
- 入境後 3 個工作日內完成健康檢查
- 接續聘僱者,於承接後 3 日內辦理通報
四、聘僱許可與後續管理
- 入境或接續日起 15 日內申請聘僱許可
- 另依法規定申辦居留證及全民健康保險
- 自聘僱許可始日起:
- 第 6、18、30 個月前後 30 日內
- 至指定醫院辦理定期健康檢查
五、重新招募及遞補招募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於發生日 6 個月內申請:
- 移工離境、死亡
- 行蹤不明滿 3 個月仍未查獲
- 移工剩餘聘期須超過 6 個月
- 遞補招募許可函效期 6 個月,屆滿翌日起自動延長 3 個月
六、聘期屆滿或提前解約
- 聘期屆滿出國或完成驗證出國者,免辦離境備查
- 於聘期屆滿前 15 日前解約離境者,須向地方政府辦理終止聘期驗證
- 向勞動部辦理離境備查
完整流程圖、申請表件與法規依據,請參閱附件說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