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造業

製造業雇主申請聘僱移工作業流程說明

製造業雇主申請聘僱移工作業流程說明

以下為製造業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之基本作業流程摘要, 實際申請細節請參閱附件流程圖與相關申請文件。

一、國內求才階段

  • 依規定於全國性就業資訊網登載求才廣告至少 7 日
  • 或登報 2 日後,再於全國性就業資訊網登載至少 3 日
  • 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
  • 本國勞工招募不足後,申請開具求才證明書
  • 求才證明書效期為 90 日

二、申請招募及引進許可

  • 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產業級別認定(效期 6 年)
  • 向勞動部申請並取得招募許可
  • 招募許可函效期:
    • 一般案件:1 年
    • 新增投資、離岸風電及臺商投資案:2 年
  • 向勞動部申請並取得入國引進許可(效期 6 個月,屆滿翌日起自動延長 3 個月)

三、移工入境或接續聘僱

  • 自國外引進或國內接續聘僱移工
  • 移工入境日起 3 日內完成通報
  • 入境後 3 個工作日內完成健康檢查
  • 接續聘僱者,於承接後 3 日內辦理通報

四、聘僱許可與後續管理

  • 入境或接續日起 15 日內申請聘僱許可
  • 另依法規定申辦居留證及全民健康保險
  • 自聘僱許可始日起:
    • 第 6、18、30 個月前後 30 日內
    • 至指定醫院辦理定期健康檢查

五、重新招募及遞補招募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於發生日 6 個月內申請:
    • 移工離境、死亡
    • 行蹤不明滿 3 個月仍未查獲
  • 移工剩餘聘期須超過 6 個月
  • 遞補招募許可函效期 6 個月,屆滿翌日起自動延長 3 個月

六、聘期屆滿或提前解約

  • 聘期屆滿出國或完成驗證出國者,免辦離境備查
  • 於聘期屆滿前 15 日前解約離境者,須向地方政府辦理終止聘期驗證
  • 向勞動部辦理離境備查

完整流程圖、申請表件與法規依據,請參閱附件說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