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林牧養殖漁業雇主申請聘僱移工作業流程
一、申請前置作業
- 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農、林、牧或養殖漁業工作資格認定(認定函效期 120 日)
- 依雇聘辦法規定招募本國勞工,並辦理求才登記
- 於全國性就業資訊網登載求才廣告(至少 7 日)
- 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開具求才證明書(效期 90 日)
二、本國勞工招募不足
- 向勞動部申請並取得招募許可
- 招募許可函效期 6 個月,期滿翌日起自動延長 3 個月
三、引進或接續聘僱移工
- 自國外引進或國內接續聘僱移工
- 向勞動部申請並取得入國引進許可(效期 6 個月,期滿翌日起自動延長 3 個月)
四、入境與聘僱程序
- 自移工入境日起 3 日內辦理通報
- 3 個工作日內至指定醫院完成健康檢查
- 入境或接續日起 15 日內申請並取得聘僱許可
- 依法辦理居留證及全民健康保險
五、在臺期間管理
- 自聘僱許可生效日起 6、18、30 個月前後 30 日內,辦理定期健康檢查
六、重新或遞補招募
- 移工剩餘聘期須逾 6 個月
- 因離境、死亡或行蹤不明滿 3 個月仍未查獲者,於發生日 6 個月內申請
- 遞補或重新招募許可函效期 6 個月,期滿翌日起自動延長 3 個月
七、聘期屆滿與離境
- 聘期屆滿出國或完成驗證出國者,免辦離境備查
- 聘期屆滿前 15 日內解約離境者,須向地方政府辦理終止聘期驗證
- 向勞動部辦理離境備查(如適用)
※ 實際申請條件、文件與期限,請以附件流程圖與相關法規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