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

農林牧養殖漁業工作初、重招申請作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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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看護雇主申請聘僱移工作業流程

一、申請前置條件

  • 聘期屆滿前 4 個月內,完成推介本國籍照顧服務員
  • 或依規定向勞動部「台灣就業通」完成國內求才

二、本國籍照顧服務員未推介成功

  • 可向勞動部申請 重新招募許可
  • 招募許可函效期 6 個月,期滿翌日起自動延長 3 個月

三、被看護者資格條件(符合其一)

  • 未滿 80 歲,需全日照護
  • 滿 80 歲,需嚴重依賴照護
  • 滿 85 歲,需輕度依賴照護
  • 具特定身心障礙項目
  • 使用政府補助長照服務滿 6 個月
  • 醫師診斷符合公告特定病症或病況
  • 一年內曾由家庭看護或中階技術家庭看護移工照顧

※ 診斷證明書效期為 1 年

四、申請流程

  1. 向勞動部申請並取得招募或遞補招募許可
  2. 自國外引進或國內接續聘僱移工
  3. 完成入境/承接通報及健康檢查
  4. 向勞動部申請並取得聘僱許可
  5. 依法辦理居留證及健保

五、健康檢查規定

  • 聘僱許可生效日起 6、18、30 個月 前後 30 日內
  • 至指定醫院辦理定期健康檢查

六、聘期屆滿與離境

  • 聘期屆滿出國或完成驗證出國者,免辦離境備查
  • 聘期屆滿前 15 日內解約離境,須向地方政府辦理終止聘期驗證

※ 詳細規定與申請文件請參閱附件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