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下載:NAF-001-d農林牧養殖漁業工作初、重招申請書.docx
家庭看護雇主申請聘僱移工作業流程
一、申請前置條件
- 聘期屆滿前 4 個月內,完成推介本國籍照顧服務員
- 或依規定向勞動部「台灣就業通」完成國內求才
二、本國籍照顧服務員未推介成功
- 可向勞動部申請 重新招募許可
- 招募許可函效期 6 個月,期滿翌日起自動延長 3 個月
三、被看護者資格條件(符合其一)
- 未滿 80 歲,需全日照護
- 滿 80 歲,需嚴重依賴照護
- 滿 85 歲,需輕度依賴照護
- 具特定身心障礙項目
- 使用政府補助長照服務滿 6 個月
- 醫師診斷符合公告特定病症或病況
- 一年內曾由家庭看護或中階技術家庭看護移工照顧
※ 診斷證明書效期為 1 年
四、申請流程
- 向勞動部申請並取得招募或遞補招募許可
- 自國外引進或國內接續聘僱移工
- 完成入境/承接通報及健康檢查
- 向勞動部申請並取得聘僱許可
- 依法辦理居留證及健保
五、健康檢查規定
- 聘僱許可生效日起 6、18、30 個月 前後 30 日內
- 至指定醫院辦理定期健康檢查
六、聘期屆滿與離境
- 聘期屆滿出國或完成驗證出國者,免辦離境備查
- 聘期屆滿前 15 日內解約離境,須向地方政府辦理終止聘期驗證
※ 詳細規定與申請文件請參閱附件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