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看護雇主申請聘僱移工作業流程
一、申請前置條件
- 聘期屆滿前 4 個月內,完成本國籍照顧服務員推介
- 或依規定至「勞動部台灣就業通」完成國內求才
- 本國籍照顧服務員未推介成功者,始得申請移工
二、被看護者資格(符合其一即可)
- 未滿 80 歲,且有全日照護需要
- 滿 80 歲以上,具嚴重依賴照護需要
- 滿 85 歲以上,具輕度依賴照護需要
- 具公告之特定身心障礙項目
- 政府補助使用長期照顧服務連續達 6 個月以上
- 經醫師診斷符合公告特定病症或病況
- 一年內曾由家庭看護或中階技術家庭看護移工照顧
三、申請流程說明
- 向勞動部申請並取得「招募許可」或「遞補招募許可」
- 招募許可函效期 6 個月,期滿翌日起自動延長 3 個月
- 可自國外引進或國內接續聘僱移工
四、移工入境與通報
- 移工入境 3 日內完成通報
- 3 個工作日內完成健康檢查
- 5 年內未參加入國講習者,須申請一站式入國講習
五、聘僱與後續管理
- 入境或接續日起 15 日內申請聘僱許可
- 依法辦理居留證、健保等相關手續
- 聘僱期間須依規定辦理定期健康檢查
六、重新招募與離境
- 剩餘聘期超過 6 個月,符合規定事由可申請重新招募
- 聘期屆滿出國者免辦離境備查
- 提前解約離境者,應於 15 日前辦理終止聘期驗證
備註:詳細規定與申請文件請參閱附件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