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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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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總說明

勞動部依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專案核定之工作, 包括雙語翻譯工作、廚師及其相關工作、中階技術工作及旅宿服務工作等,其工作類別及內容、 雇主申請資格與程序、外國人學經歷與技術資格條件、核配比率、聘僱期間雇主管理責任等事項, 原分別規範於相關法規中。

惟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前揭專案核定之工作,其工作資格、工作年限、生活照顧管理及銜接移民制度等面向, 均與其他工作類別不同,而有另立規範之必要。

為因應國內產業發展及勞動就業市場之變遷,需快速及彈性回應產業需求, 爰依據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及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之授權, 訂定「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共計七十二條。

本辦法要點如下:

  1. 法源依據。(第一條)
  2. 外國技術人力名詞定義。(第二條)
  3. 雇主申請聘僱許可及會商規定。(第三條)
  4. 個人資料保護規定。(第四條)
  5. 外國技術人力得從事之工作類別及內容。(第五條)
  6. 學歷與經歷資格規定。(第六條、第七條)
  7. 專業證照、語言能力及薪資條件。(第八條)
  8. 聘僱人數上限及核配比率。(第九條、第十條)
  9. 雙語翻譯與廚師相關工作規定。(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
  10. 產業類技術工作規定。(第十五條至第二十九條)
  11. 社福類技術工作規定。(第三十條至第三十八條)
  12. 旅宿服務及商港作業規定。(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一條)
  13. 聘僱申請與審查程序。(第四十二條至第五十八條)
  14. 應備文件規定。(第五十九條)
  15. 入國簽證與聘僱期限。(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一條)
  16. 入國後管理責任。(第六十二條至第六十八條)
  17. 附則。(第六十九條至第七十二條)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法源依據)

本辦法依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及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辦法所稱外國技術人力,指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

第三條(聘僱許可)

外國技術人力受聘僱在我國境內從事工作,除本法或本辦法另有規定外, 雇主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中央主管機關於許可前,得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研提審查意見。

第四條(資料提供與保護)

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執行外國技術人力聘僱與管理業務, 得依法蒐集、處理及利用必要資料,並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辦理。


第二章 雇主聘僱外國技術人力資格條件

第五條(工作類別)

  • 雙語翻譯工作
  • 廚師及其相關工作
  • 製造技術工作
  • 營造技術工作
  • 海洋漁撈技術工作
  • 屠宰技術工作
  • 外展農務技術工作
  • 農、林、牧或養殖漁業技術工作
  • 機構看護技術工作
  • 家庭看護技術工作
  • 多元陪伴照顧服務技術工作
  • 旅宿服務工作
  • 商港碼頭貨物裝卸集散作業
  • 其他經專案核定之工作

(以下條文如附件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