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工作之薪資基本數額表
| 中階技術工作類別 | 薪資數額 |
|---|---|
| 一、海洋漁撈工作 |
1. 每人每月平均經常性薪資不得低於新臺幣(以下同)三萬三千元整, 或每人每年總薪資不得低於五十萬元整。 |
| 二、製造工作 | |
| 三、營造工作 | |
| 四、外展農務工作 |
2. 在我國大專校院畢業,取得副學士以上學位之外國留學生、 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初次受聘僱從事中階技術工作, 每人每月平均經常性薪資不得低於三萬元整。 |
| 五、農業工作 | 每人每月平均經常性薪資不得低於三萬元整。 |
| 六、機構看護工作 | 每人每月平均經常性薪資不得低於二萬九千元整。 |
| 七、家庭看護工作 | 每人每月平均總薪資不得低於二萬四千元整。 |
註:
- 經常性薪資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定義,指每月給付受僱員工之工作報酬, 包括本薪與按月給付之固定津貼及獎金; 如房租津貼、交通費、膳食費、水電費、 按月發放之工作(生產、績效、業績)獎金及全勤獎金等; 若以實物方式給付者,應按實價折值計入; 以上均不扣除應付所得稅、保險費及工會會費。
- 總薪資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定義, 指本月內實際支付月底在職受僱員工之薪資, 包含經常性薪資、加班費及其他非經常性薪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