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申請聘僱中階技術工作外國人作業流程
一、申請資格說明
雇主應為符合《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之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得聘僱外國人從事以下中階技術工作:
- 中階技術海洋漁撈工作
- 中階技術製造工作
- 中階技術營造工作
- 中階技術農業工作
- 中階技術外展農務工作
- 中階技術機構看護工作
- 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作
二、求才及招募本國勞工流程
- 雇主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
- 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開具求才證明。
- 辦理招募本國勞工:
- 於全國性就業資訊網登載至少7日;或
- 登報2日,期滿後於全國性就業資訊網再登載至少3日。
- 如無法募得本國勞工,始得申請聘僱外國人。
求才證明效期:90日
三、聘僱申請方式
- 自國外引進僑外生或移工
- 於國內新聘僑外生或移工
- 自國內承接中階技術工作外國人
雇主應檢附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中階技術工作外國人聘僱許可。
四、申請時程規定
- 自國外引進移工聘僱為中階技術工作外國人, 由曾受聘僱之雇主於預定聘僱起始日前申請。
- 國內聘僱移工為中階技術工作外國人:
- 原雇主:於移工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日前2個月申請。
- 新雇主:於聘僱許可期間屆滿日前2至4個月內申請。
- 自國外引進或國內聘僱僑外生為中階技術工作外國人, 由雇主於預定聘僱起始日前申請。
五、審核與聘僱
- 審核獲准後,核發聘僱許可(單名指名聘僱)。
- 聘僱許可有效期限屆滿日前4個月內, 得申請展延聘僱許可。
六、健康檢查與通報規定
- 中階技術工作外國人自國外入國後3日內, 應辦理入國通報及健康檢查。
- 國內聘僱者:
- 自申請聘僱許可日起3日內,或承接外國人3日內辦理通報。
- 應於申請聘僱許可日前3個月內完成健康檢查。
- 聘僱期間內,於聘僱許可生效日起滿6、18、30個月前後30日內, 應至指定醫院辦理定期健康檢查。
七、離境與終止聘僱
- 外國人於聘期屆滿前15日內離境者, 雇主應向縣市政府辦理終止聘期驗證。
- 雇主應於外國人出國後30日內, 檢具外國人名冊及出國證明文件, 通知中央主管機關。
八、申請作業天數
- 網路傳輸方式申請:自本部系統收件次日起7個工作日。
- 書面送件申請:自本部收受案件次日起12個工作日。
九、家庭看護資格補充說明
被看護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 年齡未滿80歲,有全日照護需要者
- 年齡80歲以上,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者
- 年齡85歲以上,有輕度依賴照護需要者
- 具特定身心障礙項目及等級之一者
- 長期照顧服務持續達6個月以上者
- 經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評估,失智評估量表(CDR)達1分以上者
並應檢附1年內有效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 或當地主管機關開具之身心障礙證明; 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者,得免附醫療專業評估文件。